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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關于湖南臨湘市發布《中小學學生食堂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9-12-05 11:33:40 來源:食堂法律法規 作者:小梨落 閱讀次數:
索引號:450/2019-1573493
發布機構:臨湘市市教育體育局
信息狀態:有效
公開范圍:全部公開
公開日期:2019-08-06 05:3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中小學學生食堂管理,提升餐飲服務質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防范廉潔風險,根據《湖南省中小學生食堂管理辦法》湘教發【2018】30號文件和湘教發93號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食堂,是指具備衛生安全條件的學校為滿足學生就餐需要,按要求準予開辦的具有相對獨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備餐間及就餐空間的場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公辦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及公辦幼兒園。全市民辦中小學校及民辦幼兒園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臨湘市教育體育局統籌指導全市中小學學生食堂管理監督工作,制定學生食堂管理辦法并督促各學校履行責任。

第五條 臨湘市教體局負責各學校學生食堂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推進學生食堂建設,明確管理責任,建立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督促指導中小學校落實學生食堂管理責任和管理制度。

第六條 各中小學校全面履行本校學生食堂管理責任。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食堂管理工作負總責;成立學校食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食堂管理。

第七條 學校應針對學生食堂管理的各個關鍵環節,建立健全嚴密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條 根據學生就餐規模,做好定崗、定責、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員,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九條 各中小學校成立由學生、家長、教師、村(居)民代表等組成的膳食委員會,參與和監督供餐質量、食品安全、檢查評議等工作。

第三章 總體要求

第十條 堅持因地制宜原則。中小學校按照“有利于提高餐飲服務質量、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管控水平、有利于提高學生滿意度”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經營學生食堂。

學生早餐原則上不得對外承包,已經承包的合同期滿一年后,要按規定收回,自主經營。

第十一條 堅持公益性原則。學生食堂嚴格遵循“非營利”要求,嚴禁學校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從學生食堂牟利。

第十二條 堅持自愿性原則。尊重學生、家長就餐意愿,原則上寄宿制學校所有寄宿生在學校食堂就餐,走讀生遵循自愿原則就餐。

第十三條 教體局應按屬地管理原則,逐步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招標制度和供應商準入制度,對米、面、油、肉、蛋、豆制品等大宗食品供應通過公開招標、集中采購、定點采購的方式確定供貨商。積極推進“農校對接”,建立學校蔬菜和農產品直供基地,保障產品質量和安全,降低原材料成本。

第十四條 推行營養食譜制度。各學校應配備專(兼)職營養師,根據不同年齡段學生的身體特點和營養需求,參照有關營養標準,優化配餐方案,制定每周帶量營養食譜并公布執行。鼓勵食材供應本地化,推廣使用冷鮮肉。米粉、四季豆、發芽土豆及腌制咸菜、三高食品不得使用,少使用或不使用調和油與凍品、香腸、肉丸等加工肉制品。

第十五條 建立完善餐飲定價機制。學校食堂應根據營養食譜,按伙食成本合理確定供餐價格,并將每天主、副食菜譜及原材料來源、價格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 落實陪餐制度。學校校長及負責人與教師應輪流陪同學生就餐,并做好陪餐記錄。

第十七條 建立滿意度測評制度。教體局應指導學校制定學生食堂滿意度測評標準,各學校每月組織社會力量和膳食委員會對學生食堂飯菜質量進行滿意度測評,公開測評結果。

第十八條 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教體局會同食藥監管、衛生健康部門,督促指導學校建立嚴密有效的食品安全管控制度,抓好從業人員和食品采購、貯存、加工、供應等全過程的監管,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應急處置、責任追究制度,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 學校自營食堂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并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方可供餐。學生食堂新建、改建、停辦或變更經營模式,應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向食藥監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教體局應會同財政部門指導和督促學校建立學生食堂財會制度,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學生食堂財務必須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專賬核算。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嚴格控制食堂成本開支范圍, 學生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水電煤氣、人工等成本,不得將應在學校公用經費中列支的費用計入食堂支出。自營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輔材料成本)原則上不得低于伙食費標準的75%。其食堂的水、電、煤、氣等日常運行經費占成伙食費的25%。

第二十二條 學生食堂收支結余實行月度結算,每月將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公開,月結余款專項用于改善學生伙食,不得用于非食堂經營服務支出。

第二十三條 建立采購和定期輪換制度,每次采購應做詳細的采購記錄備查。采購人員每學期輪換一次。

第二十四條 建立出入庫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出入庫必須由專人負責,簽字確認。嚴格出入庫的檢查驗收,嚴禁變質、過期食品出庫、入庫。

第二十五條 建立食物盤存制度。學生食堂物品實行每月盤存一次,由專人負責簽字確認,做好記錄。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教體局要會同財政、發改、審計、食藥、衛生健康等部門,建立監管常態化機制,采取定期檢查、隨機抽查等形式,加強對學生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每學期不得少于兩次,全年不得少于四次,并做好匯報工作。

第二十七條 教體局應制定學生食堂管理“責任清單、任務清單、考核清單”,將學生食堂工作作為教體局年度考核內容和學校工作考核指標。

第二十八條 教體局應定期將學生食堂的財務列為必審內容,進行全面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教體局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鼓勵群眾對食堂等問題進行舉報,并及時處理舉報情況。

第三十條 建設學校“陽光餐飲”服務信息化監管平臺,逐步實現大數據監管,到2019年底全市各學校實行明廚亮灶工程。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通過虛報、冒領、套取等手段,擠占、挪用、貪污學生伙食費或食堂經費的;

(二)強制學生搭餐,或者通過食堂向學生亂收費的;

(三)設立“小金庫”,直接或采取弄虛作假方式在食堂經費中列支學校公共開支或教職工獎金福利、津補貼、招待費及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支出等費用的;

(四)以收取管理費、折舊費等名義從學生食堂牟利、增加食堂成本的;

(五)在食堂管理中為他人謀利、搞利益輸送或以權謀私的;

(六)學生食堂采購偽劣食材、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的;

(七)有其他違紀違規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對疏于管理、失職失責、玩忽職守,導致學生發生食堂用餐食物中毒事故,或發生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后遲報、漏報、瞞報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務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有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管理責任履行不力的單位,在全市進行通報并納入教育督導考評指標。

對監管缺位、強制搭餐、價實不符等問題突出、整改工作走過場的,教體局對學校進行通報批評,對校長及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

第三十四條 堅決執行食品衛安全、食堂管理工作一票否決制。學校幼兒園出現食品安全事故,一律取消評優評先資格,視情節輕重給予停辦,取消食堂經營資格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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